上虞,位于浙江省东北部,东离东方大港宁波62公里,西距旅游城市杭州72公里,北濒杭州湾,与上海隔江相望,.....
 
 
 
 
 

                                     
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引荐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各省、市、自治区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客商)前来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加快开发区的建设步伐,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引荐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等有关规定,在开发区投资举办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的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项目(以下简称外资项目)以及本市以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奖励对象:凡是引荐上述项目成功者,无论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人士还是境内公民,均可享受本办 法规定的奖励。项目的成功,以该项目批准进区、注册资金到位、领取营业执照、竣工投产为标准。投资项目引荐者应向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提供项目信息、投资者真实意向和有关资料,并在项目的联络和洽谈中,积极发挥中介作用,有效协助和推进该项目的进区投资建设并投产。

  第四条 奖励标准以所引荐的项目注册资金为依据。

  1、外资项目按外商实际到位投资额计奖:外商实际投资额在20万美元至50万美元的,按千分之一点五比例提奖;50万美元至100万美元的按千分之二比例提奖;100万美元至200万美元的,按千分之二点五比例提奖;3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按千分之三比例提奖;500万美元以上的大项目或世界500
强企业投资项目给予重奖。

  2、高新技术项目,经省级以上科委确认属高新技术并有显著效益的,按到区实际投资额的千分之三比例提奖。

  3、内资项目,按本市以外资金实际到区投资额的千分之一点五比例提奖。第五条 奖励的兑现,应在引荐的项目投资者如期出足资金,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出证,投资项目正式竣工投产之后。

  第六条 投资项目引荐者应填写《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并附项目业主证明、验资报告、工商执照等资料,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审核提出奖励意见,报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奖励。
第七条 凡国家工作人员(开发区招商工作人员例外)成功引荐投资项目,可比照本规定享受奖励,其奖金按第四条规
定的奖励标准的50%发给。

  第八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瑞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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