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山区发展经济特产基地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各片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大力发展我市山区名特经济特产林,加快实现林业特产区域化、基地化、规模化、商品化的经营模式,促进山区致富奔小康步伐,市人民政府决定继续对山区经济特产林实行基地补助的扶持政策,并对瑞政办(1997)28号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作适当调整,具体扶持政策如下:
一、对发展高效林业特产基地的补助标准:
马啼笋50亩、清明早茶20亩、橄榄20亩、脐橙30亩、杜仲50亩经上面积的经济特产基地,从1999年开始实行一年一次性补助,标准为每亩补助100元;其他经济特产林已列入主管部门发展规划,面积在50亩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每亩补助50—80元。
二、基地补助资金,经市扶贫办、市林业局、市农业局等部门组织人员对基地进行实地验收后,由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联合发文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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