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 企业中、外双方的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保障。
二.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际上先进的科学方法管理企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行使生产经营和用人自主权。
三.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批准的合同范围内,自行制定生产经营计划、筹措、运用资金,采购生产资料,销售产品,自行确定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和奖励、津贴制度。
四.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立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自行招聘、奖励、辞退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
五. 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长)由中外双方协商委派人员担任,鼓励董事会聘任外方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企业。董事会聘请的高级职员,在任期内如必须调动工作,应征得董事会同意。
六. 企业可依法拒交摊派或不合理收费,拒绝接受各类指令性计划指标和合同、章程规定以外的人员安排,依法抵制除国家规定以外的各类检查、评比等。并可向市外商投诉中心投诉。
七. 外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合法的工业产权均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八. 企业的各项保险可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宁分公司投保。
九. 企业因故中止、停业、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办理停业手续、清理债权债务后,属于外方的资产可以转让,资金可以汇出。
十. 合营双方如发生争议,经协商调解无效,可以根据合同中的有关仲裁条款提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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