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含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2年免征,后3年减半征收。对落户开发区、工业园区或投资在本市鼓励发展的产业、行业、地方财政给予进一步的优惠奖励。
产品出口型企业在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比例超过70%,继续减半征税。
先进技术型企业在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延长3年减半征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用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则退还已纳所得税的40%;如再投资于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则全额退还。
外商投资企业(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退税优惠。采购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再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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