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鼓励外商投资农业项目。凡外商投资“一优两高”农业,创汇农业和种植业、养殖业、水产业以及进行荒山、荒地和沿海滩涂等农业资源性成片
开发、一体化联合生产加工等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 其企业所得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外,第三至第五年纳税后
,凭入库清单由市财政全额返回;第六至第十年纳税后,凭入库清单由市财政 返回50%。
其投资营运后所缴纳的农业和农业特产税,经市财政核准后返回50%。
2.鼓励外商投资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凡外商投资电子、生物化工、 医药等新兴产业和经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产业;经营期在十
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两免三减半”政 策外,第三至第五年纳税后,凭入库清单由市财政全额返回;第六至第十年纳税
后,凭入库清单由市财政返回50%。
3.鼓励利用外资嫁接改造老企业,鼓励外商收购中方股权。凡外商采用新技术改造皮革、丝绸、纺织、机械、轻化工等传统产业,总投资在300百万美元以上;外商在1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除享受两条优惠政策外,
(1)该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如需交纳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由市财政用该企业上缴的税收中地方留成部分分年度予以返回,直
至返回完毕;
(2)如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合资、合作的生产性项目,只要符合城市规划,在办理房产过户时,经中方投资者申请,市财政局批准,
可免征其房产契税。
4.外商投资的其他生产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其企 业所得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外,第三年所纳税额,凭
入库清单由市财政全额返回;第六年所纳税额,凭入库清单由市财政返回50%。
5.鼓励外商投资基础设施。凡外商投资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项目,外商实际出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免收城建配套费。从企业获利年度起,其企业所得税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两免三减半”政策外,第三至第五年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市财政全额返还;第六至第十纳税后,凭入库税单由市财政全额返还50%。
外商投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其项目建设用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自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五年内免交土地使用费。
6.鼓励外商投资旅游项目。凡外商投资旅游项目,总投资在200万美元以上
;外商出资在50万美元以上,经营期在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凭入库清单由市财政全额返回。
7.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凡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后,实际经营期在10年以上,其增资部分产生的利润(按注册资本增加额占总注册资本的比重计算),可参照执行以上同类项目的财政优惠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用从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其新增的利润或者作为资本金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除享受国家规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退还40%之外,由市财政再返回30%;对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的,由市财政全额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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