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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慈溪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慈溪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00年,我市进行了第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幅度削减了行政审批事项,初步形成了高效、透明的审批体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要求,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体制创新,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上级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市开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突破体制障碍,突出制度创新,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转变政府职能,促进廉政建设。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原则。行政审批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其他机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应当取消。
  合理原则。行政审批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WTO规则。对虽符合合法原则,但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也应当取消。
  效能原则。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避免职能交叉,简化程序,减少环节,改善管理,提高效率。
  责任原则。“谁审批,谁负责”,行政机关不按规定实施审批或者不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职责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监督原则。建立完善行政行为监督体系和网络,坚持行政行为的公开、公正。行政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程序等必须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依据。
  二、基本目标和主要任务
  通过深化改革,行政审批事项再削减40%以上,办理时限进一步缩短,审批环节进一步减少,审批手续进一步简化,收费标准进一步降低,审批之后的服务进一步提升,并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要素配置领域取得实质性突破,努力创立结构合理、管理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营造一流的投资和发展环境。
  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取消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要求、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践中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行政审批,以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社会中介机构、自治组织的服务、自律功能,政府职能重点转移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上来。
  1.还给投资者投资决策权
  (1)鼓励投资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自主选择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取消所有限制合法投资行为的相关行政审批。
  (2)正确界定基本建设程序中的投资者行为和行政行为。取消属于投资者行为的行政审批环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投资者自觉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投资者的引导和指导。
  (3)国家、省、市投资建设项目,以及项目建设需要争取国家、省、市资金、土地、税收等政策支持的建设项目,按国家、省、市规定的环节和程序,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报批。市本级财政资金和市财政承诺还贷资金、国债资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金投资或参股项目,要区别于民间投资项目,建立职责分明、运作顺畅、约束有效的投资管理机制。
  (4)投资主管部门对不是政府直接投资(参股)的建设项目(含外资项目)根据性质和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对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战略性资源开发和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依据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订和颁布的标准确定),国家限制投资的项目,公益项目,权限内项目仅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开工由投资者自主决策;权限外项目按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要求报批。其他项目,能够自行平衡资金来源和落实建设条件的各类企业的投资项目,均由企业自主决策,投资主管部门可实行备案制管理。
  (5)对各类投资项目,非投资主管部门一律通过参与主管部门与市联合审批服务中心(下称联批中心)牵头的联合审批或采用非审批方式参与管理,取消独立行政审批环节。其中,无基本建设内容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由政府招标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除规划、环保可保留简化核准环节外,其他环节取消行政审批;由政府连同方案招标获得土地开发权的投资项目(相关控制指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管理目标在评标及修正方案中实现),取消所有环节的行政审批,实行备案制管理。
  要积极探索实行环境污染物排放交易制度,取消相关行政审批的可行性。
  2.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1)开办企业实行登记制。对工商注册登记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前置审批的,一律不得前置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原则上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个别必须保留的前置审批实行并联式审批。
  (2)属企业经营自主权(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法定准许的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资金支配权、财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机构设置权等)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企业行为,取消行政审批。
  (3)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机器设备的生产、销售、安装、使用行为,由行政审批改为由质量技术评审机构按照法定技术标准检测、鉴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核准的,从其规定)。对其他一般性产品的市场准入、经营服务,取消行政审批。
  (4)除国家明确规定需政府定价和未形成市场竞争格局的商品、经营服务价格外,取消政府定价,由市场进行调节。
  (5)除涉及公共安全和特殊技能要求外,各类人员从业岗位的条件,由用人单位或行业协会自行确定,取消行政审批和发证。
  (6)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需年检、年审的资质、资格外,其他年检、年审一律取消或实行备案制管理。
  3.发挥中介机构、自治组织的服务和自律功能
  (1)通过规范、公正的中介机构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包括产品质量鉴定、房地产评估、环境评估、专业技术咨询、经纪业务、业务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律师、会计、审计等事务),要视中介市场成熟程度逐步交给中介机构办理,取消行政审批。行政机关要积极培育中介市场,规范中介行为,防止中介垄断。
  把行政管理的一般事务逐步交给行业协会等自律机构,行政机关的工作重点转移到制订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营造产业发展推动机制和环境等宏观事务上。
  (2)对各类企事业人员的从业资格,通过全国或省统一考试、行业协会或专家评审机构评审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行政机关(含报上级行政机关)确认发证的,作为程序性工作办理。
  (3)对企事业单位的各类资质,除产品质量鉴定机构外,由行业协会、专家评审机构评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行政机关(含报上级行政机关)确认发证的,作为程序性工作办理。
  (4)对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各类业务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一律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培训机构与考试机构分离的制度,逐步走向培训市场化。
  4.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
  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与集体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大宗物品政府采购、国有资产转让等国有资产、公共资源的配置,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等市场方式进行,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取消行政审批。
  进一步培育金融、信息、技术和资本产权、知识产权、人力资源等要素市场,构筑顺畅的流通渠道和便捷的操作平台。
  5.营造开放、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1)取消保护行业垄断、阻碍商品和生产要素有序流通、造成地区封锁、市场分割的行政审批。
  (2)收回赋予企业、中介组织的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中介组织彻底脱钩。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拍卖、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机电设备进出口招投标等交易机构必须与政府管理部门脱钩,实现人员职能分离,形成有效约束机制。
  (3)取消有碍公民参与合法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社会生活的行政审批。
  (二)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政府对投资和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要从“严入宽管”转变为“宽入严管”,从注重审批转变为提供服务,从习惯于直接管理和微观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和宏观调控,从行政指令式管理转变为以法律法规为准则的法制管理方式。着重推行以下几项制度:
  1.强化“规则管理制”。行政审批机关把着力点从行政审批转为制订和发布普遍适用的规则、标准,通过对市场主体严格执行规则、标准来替代审批,实现监管目的。
  2.实行“告知责任制”。对已有明确准入条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行政机关要书面明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履行的法定义务,依法加强事后监督;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在履行审批手续时,也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应承担的相关义务。
  3.实行“备案监管制”。对通过实施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当事人在实施具体行为前事先向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即可按相关要求自主行使,行政机关依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责成当事人事后补救。
  4.实行“窗口服务制”。对保留的主要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在市联批中心统一受理、审批,为申请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市联批中心和各部门服务窗口要按照提高效率、方便群众、服务企业的宗旨,进一步规范运作,尽可能缩短办理时限,并向社会作出服务承诺。
  5.试行“网络办公制”。市联批中心和各部门的服务窗口,要发挥现有计算机系统的潜能,逐步实现信息发布、咨询服务和网络办理三个层次的服务功能,使计算机网络从单纯发布信息向政策咨询、资料下载、网络备案方向转变,条件成熟时推行“网上审批”,提高行政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6.推行“一事一批制”。一个行政机关只能以一个内设机构(一个“窗口”)以本机关名义统一受理行政审批事务,并答复办理结果,不得由多个内设机构对外;一个行政审批事项,两个以上行政部门为达到同一管理目标,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进行审批的,要把行政审批程序改为行政机关之间的工作程序,即:明确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主办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
  7.实行“并联审批制”。一个行政审批事项,两个以上行政部门为达到不同管理目标,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进行审批的,要明确直接受理部门和非直接受理部门,直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并转告非直接受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同步进行审核并出具批件,或者以会审、会签、联合踏勘等方式联办(必须按照先后顺序进行审批的事项除外)。
  8.完善“政务公开制”。除涉及国家保密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每一审批事项的设立、调整和取消,以及审批条件、内容、时限、程序等都必须按依法公开、客观真实、方便群众、有利监督的要求,采用政府网站、公开栏、告知单、电子触摸屏、服务指南等多种形式公开,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和监督。
  9.试行“重大政策公开征询制”。制定重大政策特别是重大改革事项以及房屋拆迁、医疗、养老、社会保险等直接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广泛征询人民群众意见;政策出台后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
  10.探索“企业身份信息一卡制”。积极创造条件试行企事业单位持“身份证”卡,从事工商经营、税务登记、技术质量标准登记、财务收支结算等行为,以减少行政成本和交易成本。
  (三)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合理界定审批范围,依法实施审批,简化审批环节,减少职能交叉,避免重复审批,最大限度控制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使行政审批真正做到依法、简便、高效和公开、公平、公正。
  1.明确行政审批内涵。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者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
  现有行政审批事项中有关财务、公文、人事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事项,作出奖励决定、制定政策措施、确定收费标准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经登记确认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定事实的事项,不再列入行政审批范围。上述事项仍按有关规定实施,但也要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2.界定设立审批事项的范围。
  (1)凡行政审批产生的综合成本(机会成本、附加成本和交易成本)超过未设立该行政审批所造成损失的事项,不再保留。
  (2)凡通过竞争、价值规律等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事项,通过制定并实施强制性标准能够解决的事项,通过制定并执行行业标准、职业行为规范约束同业行为、奖优罚劣等自律机制可以解决的事项,可通过行政奖励、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非行政强制手段可以解决的事项,或通过备案、监督检查等非行政审批的行政强制方式可以解决的事项,不再保留行政审批。
  (3)可以保留行政审批的主要领域为: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公共利益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事项;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有限公共资源配置的事项;通过事后补救难以有效消除影响或者造成难以挽回重大损害的事项。
  3.规范具体审批行为
  (1)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内容补正后,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2)受理申请后,依法不需要作实质性审查、核实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需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或实地核查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核实或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3)对未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并且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直接关系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听证制度,听证后再依法作出决定。
  (4)对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由行政机关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其可行性进行评审论证,行政机关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5)对符合法定条件且没有批准数量限制的申请,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审批;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按先后顺序或者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6)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7)行政审批部门必须就审批时间和审批行为的公正性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向社会承诺的内容必须履行。
  (8)行政审批机关和承办人应当对审批行为和审批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对申办人获准事项承担事后监管责任。
  (四)健全行政监督机制。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的行政审批监督体系,努力消除行政失职、行政不作为和利用审批权力寻租现象,防止权力异化,促进规范行政、廉洁行政。
  1.明确责任主体。按照深化改革方案要求,明确政府部门、部门领导人、行政审批行为人的行政审批责任和批后监管责任。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本方案规定的审批原则、事项、方式、程序实施审批,并定期公开和报告审批权力的行使情况;部门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审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行政审批行为人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责任。
  2.完善制约措施。所有审批事项都要制订严密的内部监督制约措施和规范的运作制度;对重大审批事项,要加强事前调查研究,做到充分论证,严格把关,科学决策,并对审批权进行适当分解。行政审批收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行政审批与部门利益彻底脱钩。
  3.强化监督责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目标考核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各职能部门的专项监督。各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督机制的建设,并自觉接受党委、人大、司法、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4.落实责任追究。认真落实1999年颁布的《宁波市行政审批责任及其追究制度(试行)》。对擅自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或对已经取消的事项仍继续审批,或超越职权审批、不按规定程序审批,或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重大事故、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审批部门、部门领导人、行政审批行为人的责任。
  三、实施步骤和方式
  (一)准备阶段(2002年11月底前)。本方案公布后,召开有关会议,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严肃纪律。然后由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审改办)对市级机关现有的484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在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分别提出“保留”、“取消”、“剥离”、“职能交叉”以及“实施新的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方案,提交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10月底前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各部门根据本方案和清理结果,分类制订各项具体的配套操作规范,内容包括:保留事项的审批规范和内部工作责任制、取消事项的监管措施、不列入审批事项的内部工作制度、采用其他管理方式事项的相关管理办法、职能交叉事项的运作制度(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上述配套规范各部门必须于11月底前报市审改办审定。
  (二)实施阶段(2002年年底前)。各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熟悉新的行政管理方式和审批运作机制,市联批中心要根据新的审改方案做好进入中心的审批事项和运作程序的调整工作,保证高效、顺畅运作。
  (三)巩固提高阶段(2003年上半年)。改革方案实施后,市审改办会同市联批中心、市体改办、市监察局及时做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深化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实。在实施过程中,各部门要对部分设计不够周密的改革事项进行合理调整,做好与上级政府及部门改革事项的衔接工作,并及时清理、废止有关文件。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加强作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要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并成立专门班子或抽调专人承担日常工作;市审改办要对各部门提出的审改方案和意见进行严格把关,及时掌握改革进程和动态,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市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市联批中心、市体改办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新闻单位要及时宣传报道审改工作中的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其他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二)严肃纪律,务求实效。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得应付了事,坚决反对和防止搞形式主义,务求本次改革获得突破性进展。市监察局要对各部门的审改进程进行专项监察,定期公布监察结果,对工作扎实、效果好的,要总结和推广经验;对个别观念转变慢,进度迟缓,成果不显著的,责令整改,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

主题词:行政事务 审批 改革 方案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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