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09/18 17:32:41
来源:浙江发布

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浙江三部门印发工作方案!

字体:

  为加快补齐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短板,进一步提升浙江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印发《浙江省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提升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900万吨/日。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达到10万吨/日以上。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体系覆盖率达到100%,全面完成杭州、宁波、嘉兴3个国家重点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以及台州市国家级“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全省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能力不低于1100万吨/年。

  《工作方案》提出多项重点任务:提升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水平、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水平……

  提升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水平

  系统推进老旧管网改造提升。常态化开展城镇建成区污水管网(含提升泵站等附属设施)隐患排查,对设施老化、能力不足、管道渗漏等问题进行改造提升。到2025年,在全省范围内打造一批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运维样板。

  持续优化污水处理厂建设。鼓励土地资源紧缺的城市不断拓展地埋式污水处理厂地上空间利用形式。

  全面推进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设备节能降碳改造更新,到2025年,在全省范围内打造5个以上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

  加强再生水利用与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再生水生产和输配设施建设,积极谋划建设一批城市再生水利用项目。到2025年,全省各城市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其中缺水城市不低于25%。

  提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建设水平

  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精准精细分类。在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等项目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设施,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到2025年,全面完成臭气控制、渗滤液处置不规范、设施功能老旧的中转站改造任务。

  进一步提升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水平。到2025年,全省平均产灰比控制在3.5%以内,到2027年,全省既有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基本完成。

  积极推进填埋场封场和生态修复治理。对全省生活垃圾填埋场实施“一场一策”治理。到2025年,填埋场封场和生态修复治理任务基本完成。

  提升易腐垃圾处理能力。有序推进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提升废弃油脂等厨余垃圾能源化、资源化利用水平。

  提升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水平

  持续完善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建筑垃圾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行政区域内统筹消纳。到2025年,全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持续优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优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布局,鼓励污泥各设区市行政区域内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不低于95%。

  强化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各市高标准建设1个以上标准化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分拣中心。加快推进杭州、宁波、嘉兴等国家重点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

  完善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收运体系覆盖率达到100%。完成台州市国家级“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全省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

  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水平

  完善危废医废收集转运体系。遵循就近处置原则,从严控制危险废物跨省处置。完善“小箱进大箱”的医疗废物收运体系,全面实施医疗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确保各类医疗废物应收尽收。

  优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结构。推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省内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原则上不再新建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可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原则上不得填埋处置。

  提升焚烧灰渣无害化处置与资源化利用能力。加快提升杭州市、金华市和衢州市等现有水泥窑设施协同处理焚烧灰渣的能力,推动宁波市、温州市、湖州市和台州市等建设水洗预处理、高温熔融、低温热分解或高温烧结处理设施。

  健全区域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机制,将涉危险废物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纳入各级政府应急响应体系,常态化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加快建设危险废物区域处置中心。到2025年,完成1个以上国家危险废物区域处置中心建设,积极谋划建设省级处置中心。

  提升区域城镇环境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水平

  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绿色低碳水平。到2025年,在全省范围内打造一批绿色低碳环境基础设施标杆。  推动设施协同处置一体化。推动“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市政污泥”“焚烧灰渣+水泥窑”协同处置,拓宽城镇环境基础设施资源能源综合利用渠道。

  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谋划能力

  建立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动态项目库。项目库采取滚动实施、动态调整方式,形成竣工一批、实施一批、储备一批的项目推进机制。

  常态化开展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实施监督。

  《工作方案》还提出,加强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土地、人才等要素保障,坚持“资金、要素跟着项目走”,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券以及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

【责任编辑:宋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