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浙江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司法厅于2018年1月出台了《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其中第39条明确提出公司总部在浙江的大型民营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开展公司律师工作。
这些文件的出台为推动民营公司律师制度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然而,受到现行诉讼法的规定和限制,使得民营企业即使有法务人员,但在从事民事、行政案件代理时也遇到一些问题。
如何建立起与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公司律师制度体系?如何引导民企在法制环境中全方位构筑安全风险防线,形成一流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我有三点建议。
一是尽早制定出台实施办法。2012年,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废止了公司律师管理实施办法。建议尽快制定颁布新的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对公司设立律师部的名称,律师事务部与所在公司的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工作职责和独立性问题,与律师法规定的事务所设立的衔接,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如何监管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二是有选择性地开展民营企业试点。当前,民企的公司律师制度建设在全国范围内尚未有成熟经验和范例,可在调研分析基础上,由司法厅出台推行公司律师制度的大型民营企业的标准,让符合条件的民企公司先行先试。同时,温州作为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发展的先行区,对民营经济发展推行特殊政策,在温州先行推广民企公司律师更有可行性和示范作用。
三是为公司律师提供切实的待遇保障。建议明确民营公司律师的待遇标准,使其区别于社会律师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同时鼓励实行公司律师的企业建立区别于其它管理者的薪酬体系,提供切实的福利待遇保障,确立律师部的独立核算制度。